國際房地產投資公司
國際房地產投資公司在台灣銷售國外房產,要遵守哪些規定?
國外不動產的交易金額大,各國的法令、產權性質、稅費與貸款條件又和台灣不同,交易風險相對較高。因此,內政部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訂定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》,從廣告、說明會、看屋、簽約、收費、付款到糾紛處理,逐一規範業者的責任;業者同時也要遵守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、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與《公平交易法》。資產國際房地產投資公司舉辦說明會與安排看屋行程時,也以這份規範作為作業標準。
廣告與說明會應該揭露的資訊
廣告
- 先有委託,才能刊登:業者須和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,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。
- 以中文製作並註明業者名稱:廣告稿應由經紀人簽章。
- 數據要有來源:投資報酬率、回本時間、交通時間或距離等數據,應註明來源或計算標準。
- 加註風險警語:廣告應在明顯處註明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,提醒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。
說明會
國外不動產說明會除了介紹物件,應說明以下內容,並包括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:
- 當地國情與法令:包括外國人購屋的限制,各國差異可參考國際置產投資。
- 產權性質:永久產權或租賃權、登記方式。
- 持有期間的稅費負擔,以及轉售時的稅賦或限制。
- 當地近期成交行情:最近三個月或近期的成交價格。
- 貸款與匯率:能否在當地貸款,以及匯率變動的影響。
海外看屋團:費用與保留看屋費用
- 帶看不得收費:業者帶看國外不動產,不得收取帶看費用;出國的機票住宿等費用由誰負擔,應以書面說明。
- 出國前先解說說明書:有意購買的消費者,應在出國看屋前收到不動產說明書的解說;看兩處以上物件時,每一處都要有各自的說明書。
- 保留看屋費用不是定金:如果為了保留物件而收取費用,收據應寫明收費目的、保留的物件與期間,以及簽約或不簽約時的處理方式。
- 沒看屋或不簽約要全退:消費者未出國看屋,或看屋後決定不簽約,保留費用應全數退還,不得沒收。
簽約、定金與付款
- 合約中譯本:簽約前,業者應提供與買賣契約內容相符的中譯本供消費者審閱,並說明契約重點。
- 代理簽約要有授權證明:如果不是直接和賣方簽約,而是由他人或業者代理賣方簽約,應提供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。
- 定金效力:原則上適用民法第248條、第249條;如果當地法令另有規定,應在說明書中載明並向消費者說明。
- 價金直接付給賣方:業者應提供賣方的帳號或付款方式,賣方收款後應開立收款證明;預售屋應依各期付款時間回報興建情形。
收費方面,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服務報酬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的6%,也不得收取差價,詳見海外不動產公司。
發生糾紛時怎麼處理
依規範,業者仲介或代銷的國外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時,應協調買賣雙方處理,並提供買方必要的法律意見與訴訟協助。如果協調不成,可以考慮以下管道:
- 地政主管機關:向業者所在地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反映業者違反經紀業規定的情形。
- 消費爭議: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,或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。
- 廣告不實: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。
由於賣方與物件都在國外,牽涉當地契約的爭議,最後仍可能要依當地法律處理。從說明會資料、廣告、說明書、合約中譯本到每一期的匯款紀錄,都建議完整保留。挑選業者時可以比較的重點,請見海外不動產公司推薦。
常見問題
國際房地產投資公司的免費說明會可以參加嗎?
可以,說明會是了解當地市場與物件的好機會。參加時可以留意業者是否說明當地法令、產權性質、稅費、轉售限制與近期成交行情,也可以要求先拿到不動產說明書,回家再仔細閱讀。
看屋團收的保留費用可以退嗎?
依規範,保留看屋費用不屬於定金。如果沒有出國看屋,或看屋後決定不簽約,應全數退還。收費時請確認收據上寫明了退費方式。
買賣合約只有英文版,可以簽嗎?
依規範,業者應在簽約前提供與合約內容相符的中譯本。正式契約可能仍以當地語言或英文為準,建議對照中譯本逐條確認,必要時委請當地律師審閱。
本文資料整理於2026年10月,內容為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建議。相關規範請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。

